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81民初4288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高新开发区028幢625室。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莺,江苏品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北国博旺家具生活馆,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顾山镇北国环镇路103号。
经营者:何江阳,男,1980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北国博旺家具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
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