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178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34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舞钢市广阔综合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舞钢市朱兰建设路西六合苑社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81MA43WL914U。
经营者:刘广阔,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钢市广阔综合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