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沂水县某某绝味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302民初4173号
案件名称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沂水县某某绝味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沂水县某某绝味熟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4173号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晚报大厦160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8282775XE。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悦婷,湖南旷真(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水县某某绝味熟食店,地址:山东省沂水县。

经营者:林某某,女,汉族,1980年2月8日生,住山东省沂水县。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水县某某绝味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受理。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