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知民初270号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刚,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市久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娟。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奇,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刚,系公司员工。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市久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02日立案。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21年0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