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民初163号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亭枫公路6441号3幢底楼。
法定代表人:华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超,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
被告:吉林市船营区小耿书店,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大东街吉源商城A号楼1层14号。
负责人:耿燕浜,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船营区小耿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