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401号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增设一处经营场所具体为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36号(B1幢三层、四层、五层及梯间)。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成成副食店,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永顺路264号2栋1层。
经营者:康四雄。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成成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后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