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郭伟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782民初5363号
案件名称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郭伟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郭伟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2民初5363号 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全椒路与站前路交口乐富公寓****。

法定代表人:许陆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帅,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翔宇,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伟强,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伟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