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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与保定白沟新城缚恒箱包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民初248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与保定白沟新城缚恒箱包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保定白沟新城缚恒箱包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1民初248号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庄村新花路18号4楼。

法定代表人任湛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丽莉,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缚恒箱包厂,个体工商户,地址河北省保定市白沟新城工业园区。

经营者孙亚楠。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白沟新城缚恒箱包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温丽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定白沟新城缚恒箱包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开办的保定白沟新城缚恒箱包厂网店销售的拉杆箱,与原告ZL201730056020.5号“拉杆箱(8180)”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近似,侵害原告专利权。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专利权的拉杆箱,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缚恒箱包厂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ZL201730056020.5号“拉杆箱(8180)”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2017年3月1日,授权公告日2017年5月10日,专利权人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授权公告号CN304125682S,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7幅,简要说明1页。

2018年8月14日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8年10月16日,原告方在1688网站上保定白沟新城缚恒箱包厂网店购买拉杆箱3个,158元/个。

2018年10月19日通过快递收到货物。

网页显示,保定白沟新城缚恒箱包厂专注箱包生产加工制造,占地2000平米,建筑面积4000平米,是集开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箱包专业生产厂家。

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对网页、收货情况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对拉杆箱进行了封存,出具(2018)粤广南粤第11762号、11774号公证书。

将公证封存拉杆箱1个当庭开封,经比对,与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基本相同,仅有细节差异。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依法享有ZL201730056020.5号“拉杆箱(8180)”外观设计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缚恒箱包厂生产、销售的涉案拉杆箱,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基本相同,仅有细节差异,为侵权产品。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缚恒箱包厂应当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赔偿数额酌定3万元。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缚恒箱包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保定白沟新城缚恒箱包厂立即停止生产、许诺销售、销售侵犯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ZL201730056020.5号“拉杆箱(8180)”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涉案拉杆箱,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保定白沟新城缚恒箱包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负担2600元,被告保定白沟新城缚恒箱包厂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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