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2824号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琦娴,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娜,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新南一路****。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琦娴,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娜,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爱瓦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西路****。
法定代表人:罗文。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爱瓦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两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广东爱瓦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万元的财产。
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广东爱瓦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共****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