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2民初1258号原告:彭伟伟,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兆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鸿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护林路1199号4栋408室之576(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彭伟伟。
原告彭伟伟诉被告广州鸿生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彭伟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伟伟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