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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王叶、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82民初3884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王叶、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王叶;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3884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叶,女,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峰,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叶、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4日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黄秋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智足 书记员  丁婉冷 附件: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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