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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格瑞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鸿盛时代电器维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604民初24397号
案件名称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格瑞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鸿盛时代电器维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格瑞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鸿盛时代电器维修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604民初24397号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6号美的总部大楼B区26-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C。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格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26号院2号楼5层6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T。

法定代表人:司智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凤军,男,系被告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鸿盛时代电器维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甲6号2幢1层14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6。

投资人:靳贝贝。

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格瑞商贸有限公司(下称东方格瑞公司)、北京鸿盛时代电器维修中心(下称鸿盛时代中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京东方格瑞商贸有限公司以及被告北京鸿盛时代电器维修中心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停止在域名为“midea-wx.com”的网站中使用原告第37类第1475478号“”、第14754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两被告停止在域名为“midea-wx.com”的网站中使用原告“美的”企业名称;

3.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5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国内家电行业的知名上市公司,持有“”、“”、“美的”系列商标。

涉案的第37类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电器设备、空调设备、厨房设备的安装与修理,在有效期限内。

原告发现:在域名为“midea-wx.com”的网站中,使用了原告第1475478号“”、第1475479号“”注册商标,并自称为“北京美的空调售后服务中心”。

在首页的右下侧载明的联系方式为:客服专线:400-8866-280,维修专线:010-876××××6,北京各分区服务电话:东城区:010-676××××1,西城区010-876××××66,南城010-676××××171,北010-876××××6586。

010-676××××13010-876××××6586电话均是被告东方格瑞公司所使用,因此,被告东方格瑞公司是上述侵权网站的实际运营者。

被告法定代表人司智刚担任监事的北京东方瑞莱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并运营多个假冒美的、格力、西门子等品牌售后服务中心的网站。

因此,被告东方格瑞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司智刚是以侵权为主业。

此外,涉案域名创建时间为2014年9月29日,备案时间为2014年12月25日,备案的主办单位为被告鸿盛时代中心,且上述域名whois查询记载,联系人为“JinBeibei”(被告鸿盛时代中心投资人靳贝贝姓名拼音全拼),联系522×××@qq.comcom,该邮箱对应支付宝账号所有人是靳贝贝。

根据被告东方格瑞公司提供的证据,涉案侵权网站的联010-876××××6586、4008086698的使用人是鸿盛时代中心。

上述网站擅自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及“美的”字号,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因此,两被告运营上述网站提供家电维修服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鉴于上述网站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且侵权时间长、网络传播的范围广,应当判令被告作出高额赔偿。

本案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原告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东方格瑞公司辩称,1.我公司与域名midea-wx.com及该域名下所属网站没有任何关系,经我公司在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域名备案系统查证,该域名midea-wx.com所属企业是鸿盛时代中心,该企业与我公司无关。

原告因该网站侵权,起诉我公司,完全是张冠李戴。

2.我公司主体下,无任何域名或网站与原告或其商标有关,详见我公司主体下的所有域名工信部备案信息。

3.原告提供的电话查询网页截图,是因为我公司网站被黑,网站被鸿盛时代中心劫持,被百度快照抓取。

鸿盛时代中心为了逃避监管,混淆视听,套用我公司域名和公司名称所致。

4.经我公司查证,侵权网站上的电010-876××××6586、400-8866-280所属企业为鸿盛时代中心。

5.原告提供的北京东方瑞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为杨国栋,非我公司所有,亦与我公司无关,作为起诉我公司侵权的证据实属牵强,且经我公司查询,该公司主体下的所有网站均于2018年3月注销并停止运营。

综上,我公司与midea-wx.com网站侵权无关,原告起诉我公司侵权不成立,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鸿盛时代中心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第1475478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转让证明;

2.第1475479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转让证明;

3.(2015)粤佛顺德第15044号公证书;

4.(2015)粤佛顺德第15052号公证书;

5.“2017年财富世界500强”证明复印件;

6.(2014)粤佛顺德第8363号公证书;

7.(2014)粤佛顺德第8364号公证书;

8.域名“midea-wx.com”的网页截图;

9010-676××××1371百度搜索截图;

10.被告东方格瑞公司官网百度快照截图;

11.被告东方格瑞公司法定代表人司智刚关联企业信息报告;

12.北京东方瑞莱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备案网站信息截图;

13.网站“www.xiumidea.com”截图(网站名称:东方瑞莱美的燃气灶销售维修网);

14.网站“www.meidekongtiao.net”截图(网站名称:东方瑞莱美的);

15.网站“www.panasonicair.com”截图(网站名称:东方瑞莱松下);

16.证据8、9、10、12、13、14、15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17.光盘(证据8、9、10、12、13、14、15电子版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取证录像);

18.域名“midea-wx.com”备案查询截图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19.域名“midea-wx.com”whois查询截图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20.支付宝522×××@qq.comcom”手机验证截图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21.北京鸿盛时代电器维修中心企业信息;

22.网页“bjgeruidianqi.cntrades.com/credit”取证截图;

2313×××82782百度搜索截图;

24.证据22、23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25.支付宝13×××82782”手机验证截图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26.光盘(证据18、19、20、22、23、25的取证录像及电子版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两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认证如下:证据1.2.3.4.6.7有原件核对,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5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

证据8-11.16.17的网页截图打印件与光盘内容一致,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经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证明过程真实,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12-15因自然人司智刚身份信息不明确,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

证据18-26的网页截图打印件与光盘内容一致,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经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证明过程真实,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综合全案的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一)原告的权利情况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于2000年11月14日注册了第1475478号“”、第1475479号“”商标,两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7类,使用范围均包括电器设备、空调设备、厨房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等,有效期自2000年11月14日至2010年11月13日,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3日。

上述注册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于2005年6月20日变更注册人为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又于2014年9月13日转让给原告。

1999年,国家工商局认定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风扇、空调商品上的“美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4年,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空调、电风扇商品上第1523735号注册商标(“美的”文字+Midea图样)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3年。

2004年5月25日,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变更为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19日,经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核准,原告吸收合并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后,原告存续,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

(二)原告主张两被告侵权的情况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查询结果,涉案域名:midea-wx.com的备案/许可证号:京ICP备14061634号,审核通过时间:2014年12月25日,主办单位为本案被告鸿盛时代中心。

2018年7月26日,登陆涉案域名网站,首页顶部从左到右依次为:北京美的空调售后服务中心24小时报修电话:400-8866-280;

栏目下方滚动图片其中一张图片左上角显示“”标识;

“关于我们”栏目左边配图左上角从上到下显示“美的空调北京美的空调售后服务中心”,文字介绍中多处使用“北京美的空调售后维修”字眼;

“公司服务”栏目右手从上到下显示“客服专线:400-8866-280维修010-876××××6586北京各分区服务电话:东010-676××××1371西010-876××××6586南010-676××××1371北010-876××××6586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8号公司无节假日,各区配备服务车,快捷上门”;

页面底部显示“版权所有:美的空调官网维修Copyright2010www.midea-wx.comAllRightsReserved24小时服务热线:400-8866-280热门搜索:北京美的空调维修电话北京美的空调售后维修美的空调官方维修”。

经百度网010-676××××1371”关键词,显示结果中包含以下链接信息“北京东方格瑞商贸有限公司技术010-876××××6586东010-876××××6586西010-676××××1371南010-676××××1371……brandt-sh.cn百度快照”,点开该链接,显示的百度快照图片为:2018年7月18日,brandt-sh.cn网页显示内容为:北京东方格瑞商贸有限公司24免费服务热线:400-808-6698,技术010-876××××6586东010-876××××6586西010-676××××1371等。

关于商标比对。

原告认为,涉案网站使用了“”“”标识,分别与原告第1475478号、第1475479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属商标侵权。

关于不正当竞争。

原告认为,涉案网站上多处使用了“北京美的空调售后服务中心”“美的空调官网”字样,属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包含原告授权或指定的含义,不属于合理性使用;

若合理使用,被告应当说明维修服务的范围包含原告的品牌,而非直接使用原告商标并标注是售后维修服务中心。

2018年11月15日,登陆“bjgeruidianqi.cntrades.com/credit”网页,网页顶部显示被告东方格瑞公司名称,网页内容主要为“北京美的油烟机维修”等服务介绍;

点开子页面,文字介绍显示“北京美的吸油烟机售后维修”等字眼13×××82782。

经百度网13×××82782”,结果显示包含搜了网、赶集网等网站多个品牌维修服务。

原告认为,midea-wx.com网站是被告鸿盛时代中心所有,网站所使用的电话号码与被告东方格瑞公司网站所使用的电话号码一致,被告东方格瑞公司以侵权为主业,不认同被告东方格瑞公司网站被黑的说法,主张两被告共同侵权。

在原告起诉同系列案件中,原告述称,美的品牌商品维修点需要筛选、签订合同、授权后才能使用原告商标,售后电话都是统一400×××9889-9315,客服按照距离自动派单,维修点均无自己的网站,客户只能通过电话报修。

(三)被告的情况被告东方格瑞公司是成立于2014年5月21日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万元,经营范围:维修家用电器、制冷空调设备等。

被告鸿盛时代中心是成立于2013年4月11日的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维修家用电器等。

(五)其他原告主张本案合理开支包含律师费10000元,经济损失由本院酌定。

庭审中,原告确认涉案网站已停止侵权行为,经本院查核,涉案域名网站已停止运营。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对于本案有争议的事项本院分析如下:一、关于涉案网站是否由两被告运营的问题根据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查询结果,midea-wx.com网站的主办单位为本案被告鸿盛时代中心,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经百度网搜索涉案网站的服务010-676××××1371”,显示结果为被告东方格瑞公司的brandt-sh.cn网页,原告据此主张涉案网站为两被告共同运营,但百度快照仅系某一时点对网页信息的固定,该证据并未为其他关联证据佐证,且涉案网站上使用的信息也不能证明和东方格瑞公司存在关系,因此被告东方格瑞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因此,涉案网站应认定为鸿盛时代中心注册并使用。

二、关于被告鸿盛时代中心是否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依据查明的事实,原告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第1475478号“”、第147547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均为第37类,包括电器设备、空调设备、厨房设备的安装与修理,故原告作为注册商标权利人,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至于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首先,涉案网站上使用了“”“”标识,结合其网页中的文字介绍等内容可以看出,其指向于服务而非商品,能够起到说明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的使用。

上述使用标识分别与原告的第1475478号、第1475479号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原告认为两商标构成相同,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其次,被告既未举证证明其是原告指定的产品售后维修商,且其使用行为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正当使用。

综上,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了与原告第1475478号“”、第1475479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浏览,进行宣传,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其第1475478号“”、第14754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本院予以支持。

因midea-wx.com网站停止营运,侵权事实已不存在,本院对此项诉讼请求不再重复处理。

三、关于被告鸿盛时代中心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原告主张被告擅自使用其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原告作为国内知名上市公司,“美的”既是其商标,同时也是其企业名称,根据查明的事实,综合涉案网站宣传内容,被告载明其为“北京美的空调售后服务中心”等字样的行为,按照一般理解是表明其是原告指定的售后维修服务网点,但被告并没有举证该情形属实,上述行为确会侵害了原告基于良好商誉建立的对消费者售后服务,属于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原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原告主张被告擅自使用其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停止使用“美的”字样的行为。

因midea-wx.com网站停止营运,侵权事实已不存在,本院对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亦不再重复处理。

四、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未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考虑原告商标及市场的知名度,综合被告的主观状态、侵权情节等因素,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5000元,原告诉请超出的数额,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鸿盛时代电器维修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25000元;

二、驳回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0元,由被告北京鸿盛时代电器维修中心共同负担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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