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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小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10民初3148号
案件名称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小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杨小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3148号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环城西路南段826号。

法定代表人:张江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雯婕,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小龙,男,198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小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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