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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平阳县翰恒通讯设备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81民初3112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平阳县翰恒通讯设备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平阳县翰恒通讯设备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3112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艮鹏,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翰恒通讯设备经营部。

经营者:薛树溪。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翰恒通讯设备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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