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3执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海精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冯子玲,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向鸣,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旭龙,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志训,男,汉族,1964年3月7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执行上海精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王志训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我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志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叶 平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敏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