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民辖终3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春家用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1。
上诉人佛山市**春家用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2745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的规定,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五区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被告即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佛山市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