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353号原告:刘艳红,女,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蓬江区浩海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经营者:朱某1,男,195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红与被告蓬江区浩海照明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刘艳红于**21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刘艳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艳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艳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