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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百达新星数码配件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08民初828号
案件名称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百达新星数码配件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百达新星数码配件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108民初828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之**。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秋云(特别授权),女,汉族,1982年9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系。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v>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百达新星数码配件厂,住所地:深圳,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北元征工业园****经营者:吴林欣。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百达新星数码配件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受理后,由于原告经本院通知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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