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108民初828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之**。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秋云(特别授权),女,汉族,1982年9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系。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v>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百达新星数码配件厂,住所地:深圳,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北元征工业园****经营者:吴林欣。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百达新星数码配件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受理后,由于原告经本院通知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