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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金百汇鞋业有限公司、永春县李江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423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金百汇鞋业有限公司、永春县李江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温州市金百汇鞋业有限公司;永春县李江鞋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423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温州市金百汇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双屿奇伟路12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3234739531。

法定代表人:赵国强。

被告:永春县李江鞋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永春县桃城镇留安路124号。

经营者:李江。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金百汇鞋业有限公司、永春县李江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东亚 审 判 员 黄玮鹏 审 判 员 蒋秀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洪颍雅 书 记 员 洪铭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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