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2民初2603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和,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宝业保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安居药店,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深化安居小区32号楼网点101户。
负责人:刘冬。
被告:青岛宝业保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区烟青一级路即墨段165号。
法定代表人:于恒全,总经理。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宝业保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安居药店、青岛宝业保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宝业保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安居药店、青岛宝业保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