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6民初10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鑫,山东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信福源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场所: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幸福三路。
经营者:张玉荣,店主。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阳信福源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