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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蜀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天长市天博盛达分析仪器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08民初2130号
案件名称四川蜀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天长市天博盛达分析仪器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蜀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长市天博盛达分析仪器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民初2130号 原告:四川蜀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崇阳街道蜀州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202625447T。

法定代表人:李正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辉、朱纭,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天博盛达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仁和集镇仁和社区陈庄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348710804K。

法定代表人:陈宝龙。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蜀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长市天博盛达分析仪器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四川蜀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四川蜀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对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蜀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四川蜀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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