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25执1937号 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政务新区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侯金鹏,院长。
被执行人:钟承干,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郭树香,女,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定远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钟承干、郭树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皖1125执19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