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1154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添河日杂店,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清水村浪琴湾农民安置小区11栋3号经营者:李斌。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岳麓区添河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即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