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550号原告:周萍,女,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阿琪马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宝城创业路北侧建设工业园******703-20。
法定代表人:苟学宁。
被告:苟学宁,女,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周萍与被告深圳市阿琪马灯饰有限公司、苟学宁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05××××.1、名称:LED路灯)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周萍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萍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萍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