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0民初1号 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古园****楼**F1-1。
法定代表人:史燕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左贝贝,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东县红黄兰幼儿园,,住所地广西百色市田东县平马镇中山路古庙巷** 法定代表人:黄东成。
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田东县红黄兰幼儿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