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202民初123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该协会理事长。
被告:端州区星之都沐足城,住,住所地肇庆市端州二路北侧。
经营者:黄细七。
被告:肇庆市端州区如林轩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二路北侧(市四中北面)第**/div>法定代表人:何连斌。
被告:王腾崇,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诏安县。
关于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端州区星之都沐足城、肇庆市端州区如林轩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王腾崇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4月4日将《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送达给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通知其应在七天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并告知逾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法律后果。
现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