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民初42号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东里**楼南侧**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某,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某,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经营者:李猛,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哈三段房产家属楼**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松某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