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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佛山市星池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简能美家居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412号
案件名称原告佛山市星池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简能美家居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星池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简能美家居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412号原告:佛山市星池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荣为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华、李志,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创越时代文化创意园3号楼409室之七。

法定代表人:艾学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星池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赔偿款为由,于2019年*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星池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佛山市星池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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