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2民初4318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特别授权代理),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芬(特别授权代理),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岸区顺民风烟酒商店,经营场所:武汉市江岸区建设新村**。
经营者:秦途,男,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京山县。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顺民风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