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130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城区新金达眼镜行,经营场所:惠州市中山东路**。
经营者胡冬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惠城区新金达眼镜行侵害商标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即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