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民初5215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志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美家好超市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水乡农贸市场**/div> 法定代表人:张荣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鞍山市鹏程米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高力房本街div> 法定代表人:高真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苏州美家好超市有限公司、鞍山市鹏程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受理。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