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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曾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民初9026号
案件名称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曾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曾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9026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玲,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曾勤,女,苗族,1987年11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会同县,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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