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9026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玲,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曾勤,女,苗族,1987年11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会同县,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