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0242号 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高新区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华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秘,男,199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