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执字第01170号申请执行人:宋俊钦,男,汉族,1955年10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执行人:黄蔚光,男,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
被执行人:浏阳市得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金刚镇山虎村。
法定代表人黄蔚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宋俊钦与被执行人黄蔚光、浏阳市得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0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宋俊钦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浏阳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0836号民事判决即申请执行人宋俊钦与被执行人黄蔚光、浏阳市得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指定到浏阳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绪伟审判员 许运清审判员 蔡旭辉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威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