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粤0307民初4300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招英美惠佳便利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盛平社区楚丰广场**商铺**,个体经营。
经营者:黄招英,女。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招英美惠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拥有第1357301号注册商标,第1357302号、第5585265号、第5585266号注册商标和第8584867号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
原告成立于1997年5月13日,自成立以来,其以特许加盟连锁店的模式经营“美宜佳”连锁便利店,“美宜佳”连锁便利店遍及广东、福建、湖北五省。
截至2017年3月,门店总数超过9800家。
原告连续多年投入宣传与推广,为广大消费者及生活提供连锁便利店服务,使得原告的“美宜佳”连锁便利店获得广大消费者认知,迅速成为市场上的知名连锁便利店。
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店铺的招牌、字号等地方使用“美惠佳”等与原告商标极其近似的标识,致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误认。
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情节严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357301号注册商标,第1357302号、第5585265号、第5585266号注册商标和第8584867号注册商标的行为;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XXXX;
二、XXXX;
三、XXXX;
四、XXXX;
五、XXXX;
六、XXXX;
七、XXXX。
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内容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