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1民初4108号原告:江苏诚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西路****1160。
法定代表人:毛炳甫。
被告:烟台苹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市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div>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王欢。
被告:王欢,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诚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苹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