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宿州市埇桥区老百姓大药房市立医院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3民初43号
案件名称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宿州市埇桥区老百姓大药房市立医院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埇桥区老百姓大药房市立医院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民初43号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82853875c。

法定代表人:谢子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嘉,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娟,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老百姓大药房市立医院店,住,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南关菜市场两淮城市广场**/div> 经营者:刘南京。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计余,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埇桥区老百姓大药房市立医院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2019年5月28日,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马 杰 审判员 欧阳顺 审判员 张 奥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思源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