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贺显荣与包美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53号
案件名称贺显荣与包美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贺显荣;包美芳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53号 原告:贺显荣,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美芳,女,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贺显荣为与被告包美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9年5月16日,原告贺显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贺显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显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贺显荣负担。

原告贺显荣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