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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9〕1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腾涛、陈某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7刑初1406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9〕1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腾涛、陈某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腾涛;陈某涛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7刑初1406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腾涛,男,汉族,1988年6月10日出生,专科毕业。

辩护人黄凯,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聂晶,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陈某涛,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

辩护人徐志鸿,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羁押,于2018年8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18日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9〕1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腾涛、陈某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腾涛、陈某涛、辩护人黄凯、聂晶、徐志鸿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开始,被告人陈腾涛伙同其弟被告人陈某涛,租用深圳市龙岗区梧桐路某地二处地点,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采取配件组装加工的方式,大量生产假冒苹果商标的手机。

2018年8月16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在深圳龙岗园山街道梧桐花园某地当场将被告人陈腾涛、陈某涛抓获,并缴获标有苹果商标的成品手机402部、标有苹果商标的手机电池121个、屏幕总成154个、标有苹果商标的手机后壳62个、手机充电器2个、电脑主机2台、显示器2台、打标机1台、笔记本2本、收据20本。

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认定,上述缴获的手机、手机电池和手机后壳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缴获的402部标有苹果商标的手机、121个标有苹果商标的手机电池按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计算价值共计人民币499551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腾涛、陈某涛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腾涛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陈某涛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建议判处被告人陈腾涛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涛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腾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认定的产品价值金额有异议,按照账本金额应该是22万左右,龙岗区价格认定中心给出的价格是49万多,明显虚高,背离了市场真实价格,认罪,但量刑建议过高。

被告人陈某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称其只是帮被告人陈腾涛打工,没有股份,认罪。

被告人陈腾涛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本案涉案金额应该按照实际销售价格221084元认定,被告人陈腾涛父亲提供的账本和相关证人的证言以及笔迹鉴定报告可知,陈某龙受被告人陈腾涛委托帮其记账,账本上记载的销售侵权苹果手机的信息与证人陈某耀、陈某兼所述基本相符,能相互印证,且市场上二手苹果手机的销售价格也远低于鉴定价格。

二、被告人陈腾涛自愿认罪、真诚悔罪,且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陈腾涛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陈某涛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陈某涛在本案中犯罪情节显著较轻,应当给与较大幅度从轻处罚,陈某涛不是组织、策划或者主要实施者,也不是股东,更没有因为犯罪获利,其主要工作是给手机贴膜、登记。

二、本案的犯罪金额应当按照实际销售价格来核算,本案在退查期间补充调查到了本案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应当按照实际销售价格核算犯罪金额。

三、被告人陈某涛系从犯。

四、被告人陈某涛悔罪态度好,愿意积极接受处罚。

综上,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或者十个月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第6281379号、G1014459号“”注册商标、第8640547号“iPhone”注册商标注册人均系苹果公司(APPLEINC.),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移动电话机、手机电话、电池等,注册有效期分别自2010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2009年4月29日至2019年4月29日、2013年9月21日至2023年9月20日。

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腾涛以深圳市龙岗区梧桐路某地为经营场所,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采取购进配件组装加工的方式,非法生产假冒苹果商标的手机,并对外销售牟利。

被告人陈某涛在此过程中帮助陈腾涛测试收集、清点成品、贴膜、打包发货等。

2018年8月16日,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在上述经营场所现场缴获标有苹果商标的成品手机402部、标有苹果商标的手机电池121个、屏幕总成154个、标有苹果商标的手机后壳62个、手机充电器2个、电脑主机2台、显示器2台、打标机1台、笔记本2本、收据20本,并现场抓获被告人陈腾涛、陈某涛。

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别,现场缴获的402部手机、62个手机后壳及121个手机电池均为侵犯苹果公司(APPLEINC.)“”、“iPhon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及配件。

另查,根据被告人陈腾涛的父亲陈某民向公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陈腾涛销售假冒苹果手机的账本一本、记账人陈某龙的证言、笔迹鉴定意见等,证明被告人陈腾涛已销售假冒苹果手机270部,销售单价根据型号不同从90元-900元不等,该销售单价与证人陈某耀、陈某兼的证言以及被告人陈腾涛的供述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假冒苹果手机的实际销售价格。

根据账本核算,被告人陈腾涛已销售假冒苹果手机270部,价值人民币69540元,现场扣押的402部假冒苹果手机按照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121个假冒苹果电池按照市场中间价鉴定价格计算共计人民币151544元。

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221084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现场缴获假冒苹果手机402部、假冒苹果手机电池121个、屏幕总成154个、手机后壳62个、手机充电器2个、电脑主机2台、显示器2台、打标机1台等;

2、书证:立案文书、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对比报告、抓获经过、出租合同书、扣押文书、商标注册证、账本记录、未授权声明、《关于陈腾涛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数额的情况说明》、明细表、记账本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陈某标、胡某伟、陈某、陈某兴、武某跃、肖某明、程某、庄某彬、董某容、廖某伟、陈某耀、陈某兼、陈某民、陈某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腾涛、陈某涛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二张。

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腾涛、陈某涛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涉案产品的价格认定问题,被告人陈腾涛的父亲提供了一本账本以证明被告人实际销售假冒苹果手机的价格,该账本的内容与记账人陈某龙的证言、笔迹鉴定意见、证人陈某耀、陈某兼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被告人假冒苹果手机的实际销售价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已销售的侵权产品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本案已查清假冒苹果手机的实际销售价格,应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未查清实际销售价格和标价的假冒苹果手机电池,应按市场中间价鉴定价格计算。

故本案非法经营数额应为人民币221084元。

公诉机关按照鉴定价格认定现场扣押的假冒苹果手机价格,于法无据,本院予以纠正。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腾涛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陈某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陈腾涛、陈某涛均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为维护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腾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2021年8月15止。

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 二、被告人陈某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2020年2月15止。

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 三、扣押的假冒苹果手机402部、假冒苹果手机电池121个、屏幕总成154个、手机后壳62个、充电器2个、电脑主机2台、显示器2台、打标机1台等(详见随案移送清单),予以没收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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