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民初165号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桦,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贵泉烟酒店,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经营者:刘站,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南宁市贵泉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275元,由本院退给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