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228号 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欧美金融城****。
法定代表人:王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明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第三工业区龙源第三工业园**201iv> 法定代表人:詹锡东。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明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