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268号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
法定代表人:刘荣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官渡区佳新化妆品经营部。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南窑都市商品批发商场******。
经营者:王海艳。
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市官渡区佳新化妆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5日立案。
2019年5月21日,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昆明市官渡区佳新化妆品经营部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