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川01执1087号 四川蓝剑蓥华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饶建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民初2906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四川蓝剑蓥华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饶建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2019年5月22日,四川蓝剑蓥华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确认被执行人饶建军已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民事赔偿款31000元。
被执行人饶建军向本院出具了履行民事赔偿款的转账凭证以及缴纳本案执行费365元的收据。
据此,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并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