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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宋丹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16民初254号
案件名称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宋丹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宋丹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254号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32435944X7,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133号T1办公楼35层3506室。

法定代表人:于芳。

被告:宋丹丹,女,汉族,1984年04月11日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丹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与宋丹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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