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知民初406号原告:胡长有,男,195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远博,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浩,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郸城县苏氏修脚堂。
住所地:周口市郸城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625MA46TDYE4R。
负责人:柴玉勤,该修脚堂经营者。
原告胡长有与被告郸城县苏氏修脚堂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原告胡长有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长有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