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106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区冀鼎烟酒商贸中心,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湘江道**天山科技工业园孵化器A-1-103。
法定代表人:刘开放。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区冀鼎烟酒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