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0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积信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沧虹路**/div> 法定代表人:严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厦门积信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爱芳) 审 判 员 (陈璐璐) 人民陪审员 (郭前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商梦莹) 书记员(朱梅君) 附本案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