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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民海与西安市未央区腾达建筑机械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民初102号
案件名称金民海与西安市未央区腾达建筑机械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民海;西安市未央区腾达建筑机械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初102号 原告:金民海,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乐,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腾达建筑机械经营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经营者:朱宝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民海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腾达建筑机械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民海以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腾达建筑机械经营部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民海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民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金民海已预交2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金民海负担,其余退还金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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