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185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强,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郏县长桥永辉家电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郏县长桥镇长石路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25MA41355U2K。
经营者:李奎锋,男,1981年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叶县莉莉家用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昆阳镇昆阳大道一里桥北路西锦绣新源楼下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22MA484R2T70。
经营者:张莉莉,女,1984年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豪,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郏县长桥永辉家电商行、叶县莉莉家用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
2021年4月20日,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郏县长桥永辉家电商行、叶县莉莉家用电器经营部已达成和解协议且郏县长桥永辉家电商行、叶县莉莉家用电器经营部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均系其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